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問對于稅務口徑的: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應沖減其對應的材料費用,也就是直接材料部分不能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對此高企認定口徑是否認可該部分直接材料作為研發直接投入費用呢?另外,還想問一下對于該項業務的會計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對于研發產品銷售會計處理,企業會計準則之前確實沒有明確規定。因細分行業、研發活動特點、研發產品實現銷售等存在差異,實務中企業存在多種會計處理方式。按照是否確認資產,是否確認營業收入,以及是否沖減研發費用的口徑,研發形成樣品銷售的企業會計處理方式主要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第一種是研發產品入庫確認存貨,沖減研發,銷售實現后確認收入結轉成本;
第二種是研發產品入庫備查登記,實現銷售確認收入,同時沖減研發并結轉成本;
第三種是研發產品備查登記,實現銷售確認收入沖減研發。
第四種是銷售研發產品只確認收入,不沖研發,以合同確認投入結轉成本。
前三種方法對于研發形成樣品銷售需要沖減研發費用。實務中上市企業選用較多的是方法一,占到了45%左右。選用其他方法的,后期會計處理進行差錯更正傾向選用方法二、三。方法四因思路簡便,既能區別稅務處理,又貼近高企認定研發費用專項鑒定要求,是廣大中小企業,尤其是非上市準高企、高企研發形成樣品銷售常用的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