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再生資源公司,10月通過零散戶收購廢鋼合計600萬元,未簽訂采購合同。然后簡單分類整理銷售鋼廠不含稅收入800萬元,我想咨詢的是,我公司繳納印花稅計稅基數是多少?是否購進600萬加上銷售800萬作為計稅基礎?通過零散戶收購的是否繳納印花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買賣合同,指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
印花稅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買賣合同”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簽訂主體包括個人,因此在備注中明確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訂立的動產買賣合同,遵循了印花稅立法稅制平移的原則。
具體來說,備注中“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是指,動產買賣合同的書立人中有個人的,那么該動產買賣合同不屬于征稅范圍,該動產買賣合同所有書立人均不繳納印花稅。
因此,散戶收購的如果是從個人處收購,則不用繳納印花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