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持有3家公司股權,如果想把持有的3家股權成立一家新公司,涉及哪些的稅種和具體的稅務條款?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轉讓長期股權投資的稅收扣除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企業在轉讓或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3、國稅函【2008】264號(失效):
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