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現有自然人有限公司要分立,雙方約定原公司的未分配利潤不分拆給新公司可以嗎,分立前原公司的未分配利潤需交納個稅嗎,需提供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法律分析:可以不分配。股權轉讓是新舊股東之間交易行為,持股公司可以不進行利潤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若企業未分配利潤未發生分配或轉增行為,不需要征個人所得稅。
未分配利潤分配給個人股東的時候,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審議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時,
借: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
貸:應付股利,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
2、向投資者實際支付現金股利時,
借:應付股利,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取得未分配利潤需繳個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0號)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