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司2010年成立,營業執照經營期限是30年,2012年取得出讓土地,土地證上注明使用年限為40年。2018年開始建設房屋,2020年完工后對外出租,請問我司應當從什么時候開始攤銷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多少年攤銷?有沒有政策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土地使用權從取得之日起開始攤銷,按使用年限攤銷4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