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給客戶提供網絡信息推廣服務,需要繳印花稅嗎?屬于哪個稅目?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于1988年發布,印花稅的征稅范圍采用正列舉,即只對列入應稅范圍的合同征收印花稅。
社會不斷發展,經濟活動常變常新,不斷有新的商業模式出現,衍生出新的合同形式。
譬如,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催生了新的營銷方式,使營銷更加精準有效。由此,公司在互聯網推廣進行推廣的業務越來越普遍。
那各種形式的網絡推廣合同是否需要交印花稅呢?如果要交,適用什么稅目呢?
百度百科對網絡推廣的定義——
「網絡推廣(web promotion)是以企業產品或服務為核心內容,建立網站、APP、小程序、H5等,然后將它們通過各種免費或收費渠道展現給網民的一種廣告方式,網絡推廣可以做到小投入大回報的效果。」
網絡推廣的合同名稱繁多,如:網絡推廣服務合同、XX項目發布合同、自媒體發布服務合作協議等。
服務內容主要有:為進行網絡推廣服務,可以在百度,google,雅虎,新浪等搜索引擎搜索到推廣的信息;在指定的微信自媒體平臺發布信息,具體發布時間&內容由乙方決定;……
從實質上來說都是幫助企業進行廣告發布,只是載體是網絡。
因此,網絡推廣合同應屬于印花稅規定的加工承攬合同,應繳納印花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