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司2012年取得出讓土地,2018年開始建設房屋,2020年完工后對外出租,請問我司應當從什么時候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有沒有政策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請參考以上文件規定。您公司在取得土地的次月繳納。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