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司2010年成立,營業執照經營期限是30年,2012年取得出讓土地,土地證上注明使用年限為40年。2018年開始建設房屋,2020年完工后對外出租,當年度盈利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請問:
1、我司土地使用權是從2020年起攤銷,2012年到2019年期間未攤銷,現在是否可以補攤銷并調整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不可以,我司應當如何處理該問題?
2、如果上述可以補攤銷并調整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那么形成的虧損是否可以抵減2020年度到2022年利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不能補提攤銷,應在剩余年限內分期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