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2年公司大股東以自有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在工商增資1000萬元,2013、2014年做了2年的無形資產攤銷,2015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41號文出臺,這個文件出臺后財務人員也不知該怎么辦了,就停止后面的無形資產攤銷,也沒有交個稅。現在聽說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交個稅,請老師給予指導后面我們該怎么做,并提供政策依據,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與無形資產攤銷無關,公司應在后續期間繼續攤銷。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01號
三、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