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2010年成立,營業執照經營期限是30年,2012年取得出讓土地,土地證上注明使用年限為40年。2018年開始建設房屋,2020年完工后對外出租,當年度盈利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請教老師:
我司土地使用權是從2020年起攤銷,2012年到2019年期間未攤銷,是否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號進行相應的調整?是否有更好的解決辦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號沒有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補提攤銷,可以從2020年開始計提,將土地原值在剩余年限中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