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6年我公司(營改增前小規模)無息借款給另一個無關聯公司100萬元,由于不懂按同期銀行利率計算繳納營業稅,稅務也沒有告知,所以一直沒交。
請問要交營業稅嗎?要交稅的話,這種情況適用五年追征期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稅法中的“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請參考以上規定,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