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關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第一條 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我們想咨詢一下,對于租的設備,先租后買(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租賃起始時間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終止時間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如何確定購置時點是否在此期間?
先租后買的合同簽訂方式分兩種:①租入設備的同時簽訂設備采購合同。②先簽訂租賃合同租入設備,后簽訂設備采購合同。
此兩種簽訂合同方式,分別是否可視為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在2022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或2022年度匯算清繳享受一次性扣除并加計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購置時點為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2、時點確認可以依據(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固定資產購置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3、符合條件下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并加計扣除。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