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好,
我司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且在各地設立了多個分公司,想咨詢:
1、總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分公司能否按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2、公司采取總分機構匯算清繳就地預交。想問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所得稅額的計算是按照合并的的應納稅額直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還是按總公司按照高新技術企業的適用稅率計算、分公司按照正常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然后相加后作為匯算清繳的基礎?
謝謝專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根據上述規定,除二級分支機構視同獨立納稅人納稅外,二級分支機構和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匯總納稅情形下,總分機構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稅。此處的統一核算,是指匯總計算,不同于會計上的獨立核算或非獨立核算,采取哪一類會計核算方式應由企業自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因為分公司采用獨立核算或非獨立核算來確定分公司是否匯總納稅。根據國科發火[2016]32 號第二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因此,只有居民企業才能辦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分支機構不能辦理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企業,按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包括總機構和非法人分支機構。總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新設分公司除視同獨立納稅人外,總公司與分公司匯總納稅,分公司也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應適用總公司的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條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所得稅額的計算是按照合并的的應納稅額直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