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有限合伙企業,股東由一個自然人和兩家法人企業.合伙協議約定這個自然人作為合伙企業的執行企業事務合伙人,每個年度由合伙企業支付其一定金額的管理費,請問此筆管理費,這個自然人應該繳納哪些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因該自然人未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收到該筆管理費應按經營所得繳納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經營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第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