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系一家注冊在省會所在地的公司,十多年前通過拍賣取得下面縣級市一宗的土地,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土地所有權證并已辦理至公司名下,目前該土地控規為住宅用地。現經公司與當地政府協調擬開發安居房等。問題:
1.公司注冊地與土地所在地不一致,,若不設立新的項目公司是否能順利開發?存在哪些稅務風險。
2.若在土地所在地成立項目公司,如何將土地過戶至新項目公司,具體涉及哪些稅種?哪種方案節稅?
3.是否還有其他方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公司注冊地址即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是公司注冊的條件與要素之一。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辦事機構所在地,即公司開展業務活動和處理公司事務的公司機構所在地。對于達到一定規模的公司來說,公司的辦事機構往往有多處,考慮到公司地址的上述意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司地址只能有一個,因此在有多處辦事機構的情況下,應根據各辦事機構所處理業務的性質不同,確立其中一個為主要辦事機構,從而該公司的住所便是該辦事機構所在地。所以就設立一個項目公司吧。
若在土地所在地成立項目公司,不用將土地過戶就可以的。
項目部一般不具有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