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駐村干部單獨發放的駐村生活補貼和交通補貼需要計入工資一并計算個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駐村干部單獨發放的駐村生活補貼免征個稅。
交通補貼扣除一定標準后計入工資一并計算個稅,具體標準各地不一致,請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4〕89號
二、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稅范圍作了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征稅。對于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一)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關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政[2015]82號明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省級及以下各級黨 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取得的公務交通 補貼收入,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