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一般納稅人之間轉讓海域使用權需要繳納印花稅嗎?納稅人為哪一方?海域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上沒有記載金額,印花稅如何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海域使用權轉移合同不屬于產權轉移書據,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