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家是一家鋼結構企業,是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企業,現在屬于建筑業,自產貨物和外購貨物是采用不同的稅率方式,自產貨物要分別核算制作和安裝稅率,外購貨物是沒有要求分別核算的混合銷售采用9%稅率。自產和外購貨物有什么區別,自產是要求自己全部自產嗎?外購是全部外購鋼構產成品,還是有點自產也可以嗎?有比例嗎?我家目前是自購主要材料,由外面加工廠加工成成品,再由我公司把構件用于廠房工程,這種經營模式是采用哪種稅率。另外如果采用9%稅率交稅工程在異地,開票要預繳2%稅款在異地,公司開具9%稅率的發票的收入銷項小于或等于購買材料和安裝部分分包取得的進項,在當地就沒有增值稅要交了,異地預繳的還可回來抵機構所在地的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自產貨物,是指生產企業購進原、輔材料,經過本企業加工生產或委托加工生產的貨物(含擴散加工產品、協作生產產品)。
個人認為你公司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