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年初將公司名下員工派遣至B公司工作,職工社保及公積金在A公司繳納,A公司目前開收據給B公司,B公司作為應付職工薪酬入賬。這部分職工工資由B公司發放,并計入B公司應付職工工資,在B公司申報個稅,也同時計提了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費。現在如果要按稅務要求調整,是否應該由A公司開勞務派遣發票給B公司,如何開具?A公司入勞務派遣收入,職工公司已經由B公司發放的該如何調整?如果A公司將B公司之前代發的工資調整為A公司的職工工資費用,但個稅已經由B公司申報,是否可能產生稅收預警(涉及人數超100人)?B公司之前計提的工會經費及職工教育經費是否應沖回?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該由A公司開勞務費發票給B公司,職工工資已經由B公司發放的應按錯賬進行調整。B公司之前計提的工會經費及職工教育經費應沖回,具體操作程序應按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處理,謝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