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政府發放給拆遷戶房票,用于拆遷戶的新購房資金。但是房地產公司銷售房屋收到拆遷戶的房票后,只能從政府拿到房款的30%,剩余70%要房地產公司拍賣到土地后,政府才能撥給開發公司或是沖抵土地款。請問:房地產公司是否應該是按實際收到款的時候才認定是收入,繳納增值稅。也就是先收到30%的時候,我們按30%的收入交稅,剩余70%的款政府什么時候給我們,我們再交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拆遷安置費的扣除,按以下規定處理:
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該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即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或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房地產公司30%的收入交稅,剩余70%的款收到款時再繳納,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