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啟動上市過程中,做了一筆股改的會計分錄,將部分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增了資本公積,這部分資本公積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有沒有稅法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帳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因此,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需要按資金賬簿,適用萬分之五減半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