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廠房是政府無償贈與,帳面未入固定資產。繳納契稅100余萬元(政府已給返還),帳面記入無形資產及遞延收益,廠房裝修170余萬元(政府給200萬元),帳面記入在建工程及遞延收益。現廠房預轉讓,請問:1、因無償取得廠房,在轉讓環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計算?2、如按不含稅轉讓金額的5%計算土地增值稅是否有法律依據?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轉讓環節繳納土地增值稅在確定扣除項目時,納稅人可以提供發票,或者評估報告作為扣除依據,如果都不能提供的,主管稅務機關會進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政策依據是財稅2006 21號文件,具體標準由主管局決定。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