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營改增2016年36號文關于銷售貨物貨物和提供建筑安裝服務,針對建筑業公司可以不需要分別核算,采用9%稅率開票,如果我公司接一鋼結構廠房工程,并且鋼構件是大部分外購,可否采用9%稅率開具發票給業主和總包方。外購貨物包括鋼材,鋼構件,混凝土,砂石等都可采用9%稅率開票嗎?還是材料占比有個限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如果您公司接一鋼結構廠房工程,并且鋼構件是大部分外購,可以采用9%稅率開具發票給業主和總包方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