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銷售河砂(貿易),一般納稅人能否選擇簡易計稅,依據是什么?如果能,是否需要做簡易計稅備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般納稅人銷售河砂(貿易),不符合以下文件規定的可以按簡易計稅的情形,不能選擇簡易計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號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