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生產汽車零部件的工業企業,按稅法規定,機器設備的攤提折舊年限最低為10年,因我司每條產線設備對應生產該產品的周期也就6~7年,所以到后面3年基本無產銷收入,而設備折舊還在攤提成本,因為產線多,又有新項目新投產的生產線(每條產線的設備成本約2000萬+),如果想向稅務局申請縮短折舊年限,是否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規定:“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及《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規定:“一、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