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引子:
我公司(海南)目前準備從事海砂淡化項目,即從政府購買海砂礦權,取得非稅票據,然后把海砂經過加工淡化等工序,成品即是可以出售的建筑用砂。
請問:
1.出售的建筑用砂是否可以按照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項目生產貨物屬于“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的征收率簡易計算繳納增值稅。
2.是否需要繳納資源稅?如需繳納,是按《關于海南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的砂石4%繳納資源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1、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三)項第2和第3點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可選擇簡易計稅。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定,從2014年7月1日起,其征收率由6%調整為3%。貴公司上述業務如果屬于建筑用或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可以適用本文件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砂石屬于資源稅稅目范圍內的非金屬礦產。適用稅率1%-12%,貴公司可以到當地稅務機關再確認一下具體適用稅率。又根據第五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