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總分公司之間資金往來,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按什么標準繳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需要。原因就是總公司與分公司在增值稅上是兩個獨立的主體,無償借款需要視同銷售。
參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無償提供服務 ,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