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有一家子公司因業務調整想注銷,但是有一些歷史遺留的應付賬款600萬無法支付,并且還預付了母公司500萬的往來款,如何操作可以不補繳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應該將應付賬款改成營業外收入,要想做的是合理合規的稅款操作,轉出的應付賬款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要并入利潤總額,計算企業所得稅。
要將賬款定性為壞賬或者營業外支出。同時我們需要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
(1)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2)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3)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4)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5)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納稅情況說明”可提供債務人確認債務重組所得的承諾書,承諾書須有債務人全稱,納稅人識別號、債務人主管稅務機關名稱、按稅法規定確認債務重組所得的年度及金額等要素,并加蓋債務人公章;或提供債務人已將債務重組所得在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反映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蓋章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6)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7)屬于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應有情況說明并出具專項報告;
(8)屬于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應有情況說明并出具專項報告;
(9)屬于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而發生的擔保損失,除提供上述相對應的材料外,還需提供被擔保單位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證明材料;
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需有以上證明方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不能提供,則需在企業所得稅中做納稅調增。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