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請問集團任命安排A子公司總經理監管我公司(子公司),社保勞動關系在A子公司,我公司每月也會承擔部分工資,轉給A子公司合并扣稅發放。
請問這位總經理每月從A公司--我公司出差經營活動提導管理(費用由我公司承擔)機票進項稅,我公司可以按2019年39號文操作抵扣進項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公司的情況不屬于第六條的范疇,這位總經理的機票是不能抵扣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