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我司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后,按照合同金額開具發票,客戶打銷售款項,但是貨物會陸續發貨,會超過12個月,開票當月已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并繳納稅款,由于貨物一直未發完一直未確認銷售收入,現在12月份了,貨物發貨會持續到明年,請問今年應該確認銷售收入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