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如果員工離職后,公司發現取得的獎金未代扣繳個人所得稅,有什么方法彌補?是讓員工匯算清繳時繳納,還是公司后面以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再次申報?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除非對你們企業進行稽查,否則稅務局不會主動來要這筆款項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企業的法定義務,要求企業自行申報。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行申報納稅。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第十二條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公司后面以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再次申報就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