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好:我司為建筑施工企業,有以下問題進行咨詢:
1、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企業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的,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 號)第六條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對于施工企業未取得合法有效憑據的預估成本能否稅前扣除?
2、工程完工年度的標準是?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五條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第十七條 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1.如果施工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取得合規的憑證,那么預估的成本可以扣除。
2. (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多數企業選擇第3種方法,按發生成本占總成本比例確定完工進度,您企業要根據自己企業的情況來選擇適用那種方法。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