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企業經營酒店,從2016年開業,連續虧損。主要是將房產按照20年確認折舊,每年折舊額太高。在沒有維修改造的情況下,有什么辦法能修改增加折舊年限,減少每年的折舊額,降低公司虧損。
2、當時折舊的時候是將房產和土地合并,按照20年計算折舊,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否將土地與房產分開計算,如何追溯調整能夠合法合規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準則中:
固定的使用壽命、預殘值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符合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所以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