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享受優惠必須是2019年1月后簽訂勞動合同?如以前年度簽訂的長期合同是否在此期間也可以享受優惠? 如果以前年度可以享受優惠未享受是否可以更正申報?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享受優惠應是2019年1月后簽訂勞動合同,如以前年度簽訂的長期合同可以在此期間也可以享受優惠, 如果以前年度可以享受優惠未享受,按以下文件規定,可以從現在開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21號
六、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