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一家從事凍品牛羊肉的商貿公司。注冊地在A省A市,業務除了本地銷售外也通過代理進口貨物,但通過代理進口的貨物在清關后入港口的代管倉庫,逐步從異地B省B市的倉庫銷售,進項發票清關代理公司提供海關雙抬頭的繳款書,銷售后我司開銷售發票,這樣的業務在增值稅和所得稅中有無險,或在操作中如何改進,請老師指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2、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依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④、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貴公司只要按照上述規定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原則是沒有問題的。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