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出口貿易兩問題:①通過國際阿里的銷售平臺銷售,但是沒有報關出口,是國際阿里平臺收款,郵政包裹出境,不申請退稅,采購商品的進項稅額做進項轉出。出口收入不做銷項稅額。處理是否有問題?②出口業務通過報關出口,但是外匯沒有收進。對應的采購商品的進項稅額轉出,出口收入不計算銷項稅額,處理是否正確?外匯沒有收入,實質是壞賬損失。發生的壞賬損失是否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如何證明壞賬的實際發生?
這兩點,稅局給我答復有分歧的,所以想確認一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你這沒有報關單 ,就不能作外銷收入,轉內銷收入處理申報增值稅的
出口業務通過報關出口,但是外匯沒有收進。對應的采購商品的進項稅額轉出,出口收入不計算銷項稅額,處理是可以的。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壞賬損失允許稅前扣除的政策得以延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明確,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