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從事以國內假發銷售的店鋪為主的批發零售企業,請問總公司上海一般納稅人,在北京開了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一家店鋪),總公司銷售給分公司是否一定要加價銷售,一般加多少利潤?如果分公司注銷,貨物從分公司銷售回總公司需要加利潤嗎?如果我公司在北京另開一家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貨物買賣需要加價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稅法對于總公司低于成本銷售商品給分公司這種行為有規定。總公司應按公允價值計增值稅,且要做應納稅所得額調增。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需視同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貨物買賣需要按公允價值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