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稅字【1987】第32號([1989]國稅地字第072號)文規定:對既生產軍品又生產經營民品的軍需工廠,為照顧其特殊情況,可就整個工廠的房產按軍品、民品各自比例分征房產稅。軍品、民品的比例劃分問題原則上應按各自占用房產的比例劃分征免。確實無法劃分的,可按軍品與民品產值各占比例劃分征免依據。
現該文已經全文廢止。請問還能否按軍品、民品各自比例劃分征稅?
政策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以下文件規定,軍需工廠不征收房產稅,不按軍品、民品各自比例劃分征收房產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
財稅〔2004〕123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7-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有關營業稅、房產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二、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的軍隊空余房產,在出租時必須懸掛《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以備查驗。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