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按這條政策,我們簽定了服務合同,合同里的收費標準為“服務費用按服務方的實際成本加計5%收取,不能明確區分受益對象的部分按被服務方的附加價值比例負擔;具體金額以實際服務方與被服務方確認的《服務收費計算單》為準。”問:按這樣的收費標準簽定的合同,會不會被稅局調增所得稅,不讓這些咨詢費在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如果同時符合以下5個條件,可以確認收入: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貴公司在簽訂上述業務合同時應從以上角度考慮業務簽訂的內容,如果合同內容不明確,稅務機關可能要求企業提供要應的材料,或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處理。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