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我司是貨物運輸企業,有外貿出口資質。供應商出售給我們他使用過的舊船舶,之前他已抵扣相關進項,現按一般銷售開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我們,我司再出口給境外客戶,收到的專票對應的增值稅可否適用出口退稅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見附件4)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附件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本附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為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設備,是指出口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第六條第(一)項第(6)點規定,已使用過的設備。其具體范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實行出口免征增值稅政策。
收到的專票對應的增值稅可適用出口退稅政策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