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05年,我公司將一處房產租賃給甲公司并簽訂《投資租賃合同》(注:該房產由甲公司投資建設,我公司提供土地),2014年甲公司注銷。2016年,乙公司在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將該房產租金(暫且叫做租金)轉入我公司賬戶(注:甲公司與乙公司屬兩家獨立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由于甲乙兩公司屬獨立法人公司,租賃合同主體不同,也沒有法院等部門明確甲乙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公司認為與乙公司沒有租賃關系,將乙公司轉入的租金未確認收入,未申報交納增值稅和房產稅。
2021年,我公司因與甲公司投資租賃合同期限超過20年起訴了乙公司(甲公司2014年已注銷),法院判決中明確:甲公司依法注銷,乙公司事實上履行了合同義務,我公司對此予以認可,從未提出過異議。根據法院判決,我公司確認了收入并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房產稅。
請問:1、我公司財務和稅務處理是否正確?
2、乙公司轉入我公司的租金(暫且叫做租金)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什么時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您公司根據法院判決,確認了收入并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房產稅,是正確的。
乙公司轉入您公司的租金(暫且叫做租金)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轉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