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我司中標一項目,發包方為政府部門。簽訂總承包合同時,合同中增加了委托代建方約定形式發包人權利,該工程形成資產由委托代建方使用。
目前我司將發票開具給代建方,且代建方支付工程款。請問這樣開票是否可以?如果不可以如何調整?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要求: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 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