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我司中標一項目,發包方為政府部門。簽訂總承包合同時,合同中增加了委托代建方約定形式發包人權利,該工程形成資產由委托代建方使用。
目前我司將發票開具給代建方,且代建方支付工程款。請問這樣開票是否可以?如果不可以如何調整?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將發票開具給代建方,且代建方支付工程款。這樣開票是可以的。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的規定:“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因此,若您的實際業務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的條款不符,則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的規定據實開具發票。
委托方甲與代建方乙簽訂委托代建工程協議,由甲委托乙進行代建,包括辦理各類手續及簽訂合同,并按合同履行項目法人職責,甲與乙均為某集團公司下級單位。而后代建方乙與施工單位丙簽訂施工合同,其合同關于付款約定為施工單位丙向委托方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由委托方甲直接向施工單位丙支付酬金。
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委托代建工程協議,乙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并負責代辦手續的屬于提供建筑服務、經紀代理服務,應由甲公司支付款項給乙公司,乙公司開具發票給甲公司。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應由乙公司支付款項給丙公司,丙公司開具建筑服務發票給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