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北京企業為本企業任職的員工支付的供暖費,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那么員工需要提供發票嗎?需要扣個稅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為職工住房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屬于職工福利費范圍。企業發放的供暖費及物業費補貼屬于為職工住房所發放的支出,可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相關規定稅前扣除。
不過,對于已實行貨幣化改革將供暖費及物業費作為工資薪金發放的,不得再通過報銷的方式重復列支和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可以提供發票,也可以以工資的形式發放,計入職工福利費,按福利費標準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與當月工資合并申報,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