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集團統借統還中,我們集團中A公司向銀行借款500萬,貸款利率5%,我們把這500萬借給集團公司使用,按照5%收取的利息,請問集團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稅?請問A公司是否可以開出免稅的增值稅發票給集團公司?如果A公司是否需要申報增值稅(如符合免稅政策的話)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十九)的規定,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按照以上規定,集團利息收入能享受免征增值稅,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