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是非房地產企業,然后購入了一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建設公司辦公大樓,然后公司于本月把所有款項支付給了政府規劃局。合同中約定提供新建大樓的一二層商鋪用于拆遷安置,回購款已由指定單位匯給公司。這一整個流程涉及的各種稅費、成本核算等處理,有沒有相關政策或者方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貴公司取得的拆遷安置款屬于拆遷款收入,會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可以參考一下國稅函〔2009〕118號二、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