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開發的項目中,有普標房,無產權車位,商鋪和辦公用房,2008年已做過土地增值稅的結算。結算時余留部分車位,商鋪和辦公用房未銷售。余留部分大都2014年之前銷售的,且期間仍有開發成本發生。在此期間是按預交的方式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問題一:需注銷該項目,是否要重新進行土增結算?
問題二:發生在2014年之前的銷售和成本,是否按該項目綜合清算?而不用按普標房,無產權車位和非住宅分別清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需要對未銷售部分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2、如果成本分的清可以按房產類型清,如果分不清就要綜合清算,可以先測算一下,看哪種方式交的土增值稅金額少。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