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問現在建設工程聯合體EPC項目,工程施工總承包方作為牽頭人(例: 設計、施工、設備聯合體),問題:1、如何給甲方開具發票最合理? 2、現甲方要求設備提供13%專票,那設備方可否把13%專票開給施工方,施工方給甲方開具13%專票?(有價差) 3、施工方能否開具13%設備發票(無此經營范圍)? 4、還是施工方統一(含設計、設備)為甲方開具9%工程服務發票,然后設計方給施工方開6%設計服務發票,設備方給施工方開13%設備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有的稅務局其認為應該按照兼營處理如果甲方要求由牽頭公司統一開票,并將所有款項支付給牽頭公司,牽頭公司再將款項支付給其他合作各方的,其他各方可以開具專票給牽頭公司結算相應款項,牽頭公司計提進項稅額。
有的地方營改增試點后,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如EPC總承包工程,應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具體適用哪種情況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