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逾期的銀行借款利息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可以或不可以的依據是什么
2.統借統還的銀行借款可以展期或延期嗎?展期或延期產生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嗎?有政策依據支持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項目如下: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罰金和被沒收財物;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逾期或延期展期的利息不在以上不得扣除的范圍內,是可以扣除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