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開招商會議帶客戶參加當地的景區請問風景區的環保觀光車票能否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票上有印制湖南稅務局監制章及景點的發票專用票),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稅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招待客人的景點門票,如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憑能夠證明有關支出確已實際發生的真實合法憑據,按年度發生額的60%稅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如果相關支出符合國稅發[2000]57號文件規定,屬于企業在業務往來和其他活動中發放給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的應稅所得項目,應當按照\"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